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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镇康县举报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 罪线索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4-09 19:13 点击数:2348次 来源:镇康县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委各部委,县直国家机关各办局,各 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省、市驻镇康单位、驻镇康军警部队: 

    《镇康县举报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线索奖励办法(试行)》 经县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 认真贯彻落实。

     镇康县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2020 年 4 月 8 日 


     镇康县举报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线索 奖励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立体化边境防控体系建设,进一步降低 新冠肺炎疫情传播扩散风险,构建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社会治安 管理格局,充分依靠和发动广大人民群众举报涉疫违法犯罪线索, 协助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强化社会治安管控措施,有效 维护边境地区安全稳定,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章 奖励对象及线索界定

     第二条 向镇康县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指挥部、公安机关举报 违法犯罪行为线索的组织或个人,纳入本办法奖励对象。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违法犯罪线索,是指疫情期间发生在 镇康县辖区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出入境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尚未发现或掌握的违 法犯罪线索。

     第三章 举报方式及登记 

    第四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可以通过下列方式举报违法犯罪 线索。

    (一)通过“镇康公安”微信公众号平台举报。

    (二)通过拨打“110”、辖区派出所报警电话或公安机关面 向社会公布的民警电话举报(含手机短信)。

     南伞边境派出所:0883-6630110;

    凤尾派出所:0883-6621243; 

    勐堆边境派出所:0883-6919110;

    忙丙派出所:0883-6810169; 

    勐捧边境派出所:0883-6891110;

    木场派出所:0883-6860111; 

    军赛派出所:0883-6950110。

     (三)通过信件、书面材料举报。

     (四)前往镇康县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指挥部、县公安局及各 乡(镇)派出所等现场举报。 

    第五条 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实名举报违法行为线索,接到举 报后县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指挥部、公安机关根据线索、案件类型 交由对应的责任部门做好登记建档核查工作,特别重大的线索需 报请县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指挥部,核查结果报县应对新冠肺炎疫 情指挥部研究奖励金额。

     第四章 举报内容和奖励金额 

    第六条 举报内容和奖励标准如下。

     (一)举报有国(境)外或市外入(返)人员未如实报告相 关信息,刻意隐瞒接触史、旅居史,故意谎报瞒报病情,拒不执 行疫情防控措施和私自接纳国(境)外入(返)镇康人员未执行 14 天隔离措施的人员,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视情况给予 100 元至 500 元人民币奖励。

    (二)举报非法偷越国(边)境人员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 属实,视情况给予 100 元至 1000 元人民币奖励。

     (三)举报组织或协助他人非法偷越国(边)境人员,经公 安机关查证属实,视情况给予 1000 元至 100000 元人民币奖励。

     (四)举报有意扰乱社会治安、哄抬物价等其他违法犯罪行 为线索人员,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视情况给予 100 元至 1000 元人民币奖励。

     第七条 对举报线索实行首报奖励和次报补充有效线索奖 励原则。即:对多人举报同一线索的,原则上奖励第一举报人, 对于补充举报新的有效线索的,视具体情况予以奖励;多人共同 举报的,以一案奖励。

    第五章 不予奖励的范围

     第八条 以下情形不属于奖励范围:违法犯罪嫌疑人、在押 人员检举揭发的线索;公安机关已掌握的线索;公务人员在职权 范围内掌握的违法犯罪线索或抓获现行违法犯罪嫌疑人的;案件 受害人及亲属举报的线索;无法联系举报人兑现奖励的;其他不 属于奖励范围的情况。

    第六章 奖励领取方式 

    第九条 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举报人可通过下列方式兑现 奖励。

    (一)举报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进行领取,委托他人代领 的,凭举报人和代领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手续领取;举报人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 30 内逾期不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二)通过举报人提供的银行转账、邮政汇款或微信转账领 取;微信转账仅限 1000 元以下(含 1000 元)奖励兑现,1000 元以上奖励兑现由县公安局财务部门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条 为获取奖励故意实施或教唆他人实施违法犯罪,借 举报之名实施诬告陷害他人,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谎报警 情等行为的,不予奖励,并按照相关规定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并保障举报人安全。未 经举报人同意,在查证、宣传、奖励等工作中不得泄露举报人信 息。泄露举报人信息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指挥部和县公 安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注:《镇康县公安局关于举报违法犯罪线索及扭送犯罪嫌疑 人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镇政公安字〔2018〕74 号)继续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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