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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镇康县人民政府公告
    发布时间:2019-12-23 08:46 点击数:1754次 来源: 镇康县人民政府

    为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维护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秩序,切实提升城乡人居环境和综合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违法用地违法建筑(以下简称“两违”)专项整治攻坚行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镇康县县城规划区、乡(镇)集镇规划区范围内所有“两违”;镇康县自然保护区、重要河道、水库、湿地等区域范围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所有“两违”;其他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建设非农设施,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的所有“两违”,纳入整治范围。

    二、对纳入整治范围内的“两违”进行拆除复耕。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违法用地上的建(构)筑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依法没收后交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和处置。

    三、一切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行为均不受法律保护,处置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的费用依法由违法当事人承担。

    四、国家公职人员(含离、退休人员)有“两违”情况,必须如实向“两违”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县自然资源局)书面报告,同时报告所在单位。国家公职人员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的,不予追究责任,拒不拆除的,移交县纪委监委立案查处,同时按规定停发各种津补贴、计发基本工资;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国家公职人员用他人冒名顶替、瞒报、漏报的,一经查实,从重处理。

    五、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的,不予追究责任;对拒不拆除的,依法依规强制拆除;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对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以暴力、威胁等方式以及利用黑恶势力抗拒执法的,依法严厉处置。

    七、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供水、供电、通信、通讯、广播电视网络、交通运输等部门,不得为违法建设提供配套服务;市场监管、税务、应急管理、烟草、卫生健康、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部门不得为违法建设办理相关证照。

    八、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均有权举报“两违”行为,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对举报人的信息保密,依法保护举报人权益。

    九、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0883-6630936(镇康县自然资源局)


    特此公告

                             镇康县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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